選課/抵免學分
學分抵免申請作業
選課/抵免學分
  1. 相關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扺免學分辦法
  2. 承辦單位:教務處研教組、醫教分處
  3. 承辦人員:各櫃台承辦人
  4. 聯絡電話:
    1. 研究生教務組:33662388轉403~419
    2. 醫學院教務分處:23123456轉288027、288025、288024
  5. 辦理單位:依申請人身分之不同,區分辦理單位如下:
    1. 研究生教務組:下列各院、系 (所) 之碩、博士班畢業校友: 文、理、社會科、工、生物資源暨農、管理、電機資訊、生命科學、法律、進修推廣學院及共同教育中心。
    2. 醫學院教務分處:醫、公共衛生學院各系 (所) 畢業校友。
  6. 申請時間:依行事曆規定 (大約在每年八月份)。
  7. 注意事項:
    1. 研究生申請抵免學分範圍:
        1. 碩士班逕行修讀博士者(學號R改F學生、P改Q),不須辦理抵免。
        2. 研究生曾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中央研究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院校或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參加報部有案之短期科技研究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成績及格,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所)審核通過者,准予抵免。
        3. 學生於他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須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所考試通過者方可抵免。
        4. 經審核通過,必修與選修課程均可抵免,其成績及格標準為B-(或百分制七十分)。各系所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5. 全學年課程僅修習一學期及格,經就讀學系所同意者,准予抵免。
        6. 專科成績單不可抵免。
        7. 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第二外國文不在此限),至入學時已超過十年者,不得抵免,特殊情況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除外。
        8. 碩、博士班學生入學後在本校已修習之科目,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及格與否,不得辦理該科目之抵免。
    2. 依據學則第七十八條,研究生經核准抵免及採認之課程學分數,合計至多以就讀學系所規定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但專案簽經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3. 申請抵免須繳交原肄 (畢) 業學校正式核發之歷年成績單乙份 (以掛號逕寄各系所並於信封上註明辦理抵免學分申請用成績單)。
    4. 原為外校學生,請填【修習研究所課程證明書】(臺大畢業生及申請第二外國文者免填此單)連成績單一併寄至各系所。
    5. 申請科目學分之抵免,應於本校行事曆所訂抵免申請期間內,依規定方式辦理申請手續。但應屆畢業學生之申請期間得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