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及方式:
申請人請依所屬院系所公告之時程,提交申請資料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院辦理甄審。
後續流程由各學院承辦人遞送學院推薦排序名單至研教組,彙整後送校級獎學金審議委員會核定獲獎名單。
一一三年九月為博士班一至三年級本國籍且非在職學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
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
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
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獲獎學生未依限提交每年定期評量相關資料。
本獎學金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本獎學金核給金額、年限:
每月頒予獲獎學生獎學金四萬元,獎勵期間自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惟當年度九月為博士班三年級學生,獎勵至博士班三年級止。
獎學金由教育部出資二萬元,本校與學院共同出資二萬元
支領規定:
受領獎學金學生不得重複支領「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之獎學金。
教育部補助之2萬元學校不得對學生增訂附有負擔之支領條件。
有關學校及企業共同補助之2萬元不得以其他非金錢给付形式折抵例,如減免或折抵設備使用費等。
獲獎學生休學期間不得受領本獎學金。
本獎學金獲獎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其受領本獎學金之資格,且不再恢復:
申請休學超過半年。
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發表之國內外期刊論文或報告,經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違反校內章則遭受懲處。
經申請單位或本校相關會議議決不再給予獎勵
獎勵名額及分配方式如下:
全校各年度獎勵名額由教育部核定。
各年度各學院獎勵名額分配方式:由教務長召集各院院長協商決定。
申請文件:
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申請資料表。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未曾於校內設定金融機構薪資帳號之同學,請至本校myNTU系統登入後左側「帳務財物」選項,並點選「薪資入帳變更申請」,設定同學本人之金融機構薪資帳號(限華南銀行、玉山銀行或郵局請擇一開戶),以免於獲獎後因撥款時間延宕導致影響同學權益。
各項證明文件:依各學院甄選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例如:在學成績、碩士論文、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著作、作品、專利、成果、國際級競賽獲獎紀錄證明或其他有利資料等。
113學年度博士生獎學金獎勵名冊
►113學年度受獎生:國科會甄選113年9月起請領)、國科會核配(舊稱椰林優秀)
後續獎學金請領作業:
112學年度博士生獎學金獎勵名冊 國科會核配(舊稱椰林優秀) 勤學
111學年度博士生獎學金獎勵名冊 國科會核配(舊稱椰林優秀) 勤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