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考試申請及離校
學位考試流程
學位考試申請及離校
學位考試作業流程
  1. 學位考試申請網址
  2. 申請要件:
    1. 碩士生修業至少須達第二學期;博士生修業至少須達第四學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博士班修業須達第四學期。
    2. 已修畢或本學期即將修畢各該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3. 博士生應經資格考核及格,碩士班若規定有資格考核者亦同。
  3. 申請時間:
    1. 第一學期自行事曆上課開始日起,至11月30日止。
    2. 第二學期自行事曆上課開始日起,至4月30日止。
    3. 但因特殊原因經指導教授、系主任、所長或學位學程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4. 研究生應檢具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及經指導教授簽字同意之「學位考試申請書」(詳 myNTU→學生專區→課務資訊→碩博士學位考試申請),向系所提出申請。
  5.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後,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舉行學位考試,應於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填寫「撤銷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 任(所長)簽章同意並送交教務承辦單位,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未達修業年限者若通過口試但論文未及完成(須填寫「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不畢業申請書」),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
  6. 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系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國立臺灣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之論文後,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論文最後定稿之繳交期限(含紙本及電子檔),第1學期:行事曆次學期上課開始日。第2學期:行事曆次學期上課開始日三週前(各學系、所、學位學程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