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退學及復學
學士班學生申請休學
休退學及復學

一、相關法規:國立台灣大學學則

二、承辦單位:註冊組、醫學院教務分處

三、承辦人員:各櫃台人員

四、聯絡電話:

註冊組:33662388轉203、211~222、224、225

醫學院教務分處:23123456轉288024、288025、288027

五、辦理時間:註冊後申請休學,至遲得於學期考試開始前申請。

六、注意事項:

一、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 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 休學者,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酌 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二、本校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各學系學生,修滿 四年課程,且已修畢業該學系一二八學分以上者,經 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考取並就讀 研究所者,於碩士班修業期間得向原肄業學系申請休 學二學年,如修讀博士學位,得再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四學年。前項休學期間不列入原肄業學系休學年限併 計。

七、作業流程:

  • 流程圖 - 段落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