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退學及復學
學士班學生申請休學
休退學及復學

一、相關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則

二、承辦單位:註冊組、醫學院教務分處

三、承辦人員:各櫃台人員

四、聯絡電話:

註冊組:33662388轉211~222、224、225(人員執掌)

醫學院教務分處:23123456轉288024、288025、288027(人員執掌)

五、辦理時間:至遲應於當學期期末考試開始前申請。(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始得休學)

六、注意事項:

(一)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二)本校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各學系學生,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業該學系一二八學分以上者,經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考取並就讀研究所者,於碩士班修業期間得向原肄業學系申請休學二學年,如修讀博士學位,得再申請延長休學期限四學年。前項休學期間不列入原肄業學系休學年限併計。

七、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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