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則
二、承辦單位:註冊組、醫學院教務分處
三、承辦人員:各櫃台人員
四、聯絡電話:
註冊組:33662388轉211~222、224、225(人員執掌)
醫學院教務分處:23123456轉288024、288025、288027(人員執掌)
五、辦理時間:
(一)應令退學:已達退學規定者,可隨時辦理退學手續。
(二)自動退學:依學校行事曆規定每學期開始日至期末考試開始前,可辦理當學期退學。
六、注意事項:
(一)辦理退學時,請攜帶學生證至承辦教務單位填寫退學申請書或至本組網站表單下載自行列印學士班學生退學申請書。退學手續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辦,惟代辦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二)學生因故自請退學,未成年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方得辦理退學手續。
(三)自請退學及應令退學學生,應向教務處辦理退學離校手續。如在校修滿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其學籍並經審查合格,且退學離校手續業已辦理完成者,得申請修業證明書。
(四)開除學籍之學生,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
(五)學生本人對於應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害其權益者,得檢具證明,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受處分人得繼續在校肄業;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修習成績不予採認。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後獲准復學者,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六)有關退學之退費事宜,依本校學生退費標準辦理。
七、作業流程:
(一)應令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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