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弱勢學生入學考試補助計畫
國立臺灣大學 108 年度弱勢學生入學考試補助計畫

一、目的

  為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鼓勵弱勢學生參加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招生考試,減輕其經濟負擔,強化弱勢協助機制,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依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辦理。

三、經費來源:教育部補助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項下高教公共性預算。

四、補助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四)原住民學生。

五、108年度補助考試類別

(一)本校108學年度學士班個人申請入學招生。

(二)本校108學年度學士班2年級轉學生招生。

(三)本校108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第1階段筆試(報考在職專班者不予補助)。

(四)本校108學年度學士後護理學系招生。

(五)本校108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第2階段口試(報考在職專班者不予補助)。

(六)本校108學年度博士班招生。

(七)本校109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

(八)本校109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招生(報考在職專班者不予補助)。

(九)本校109學年度博士班甄試招生。

六、補助項目:108年度考生報名費、交通費及住宿費;報名費依本校實際收訖金額予以補助。

七、補助期程:1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之報名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八、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見附表一),報考多系所者,請分開填寫申請。

(二)下列各 類身分別之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供當年度核准通過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其證明文件須註明申請補助之學生姓名。

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學生本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證明文件之影本。

(2)如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身心障礙人士,須附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6個月內戶籍謄本;若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須能認定其關係)。

(3)家庭前一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加總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始具申請資格,請檢附各地國稅局(稅捐處或地方稅務局)前一年度學生與家庭成員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如為影本須由該核發機關加蓋其章戳),前述之家庭成員定義如下:

A.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B.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1)當年度核准通過公文之影本,其證明文件須註明申請補助之學生姓名。

(2)6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若學生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已婚學生另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4.原住民學生:6個月內戶籍謄本(須具有原住民身分)。

(三)報名費補助:

1.補助金額:

(1)免繳報名費:不予補助。

(2)繳交優待報名費及全額報名費:以實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2.繳交文件:繳納報名費之繳款證明,繳款證明如轉帳明細、匯款單據、繳款收執聯

等覈實報支。

(四)交通費補助:

1.交通工具:補助考試前後1日或當日於戶籍地或居住地往返考試地點所搭乘之國內線飛機、高鐵、船舶、公民營客運汽車或火車費用(以來回1次補助為限);市區公車、捷運、計程車或租賃車資不予補助。

2.繳交文件:

(1)搭乘高鐵、船舶、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國內線飛機者應檢附機票票根、電子機票與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

(2)戶籍地或居住地證明,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里長證明、帳單等;如戶籍地同居住地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住宿費補助:

1.補助金額: 補助考試前1日或當日住宿費用,每位考生補助每日上限新台幣1,600元(以考試日期天數補助為限,考試1日以補助1日為限,考試2日以補助2日為限),檢據覈實補助。

2.補助區域:設籍地或居住地除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三縣市外之在學生。

3.繳交文件:

(1)住宿發票或收據,未檢附者無法支付。

(2)戶籍地或居住地證明,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里長證明、帳單等;如戶籍地同居住地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同時申請交通費補助,本項不需重複繳交)。

九、申請時間及送件地點

(一)申請時間:考生需於當次考試結束後15天內提出申請,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送件地點: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送達本校行政大樓1樓教務處招生辦公室,或掛號郵寄10617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招生辦公室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入學考試補助」。

十、聯絡人:教務處招生辦公室陳雁小姐、翁儷珊小姐,電話(02)3366-2388#288、232,電子郵件ntuadm@ntu.edu.tw。

十一、若有其它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增刪解釋之權利。

檔案下載:
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