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申請與校外教學或研究單位共辦學位學程作業準則
-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31 日第 2568 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學院為與校外教學或研究單位共同辦理學位學程,特定本準則,作為本校各學院辦理之依據。
- 二、本校相關學院擬於校外教學或研究機構共同辦理學位學程時,應提出共辦學位學程之構想書,送校方核可。構想書內容應包括:
-
- (一) 校外共辦單位。
- (二) 學位學程名稱。
- (三) 共辦學位學程之理由。
- (四) 參與師資。
- (五) 擬招生名額及其來源。
- (六) 運作方式 / 學位授予 / 與外單位合作方式。
- 三、學院之共辦構想書應送教務處,並經教務處及研發處審議,提出設置與否及設置之相關原則建議,學院應依審議意見逐一回應後,由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
- 四、構想書經校長核可後,學院得與共辦學位學程之校外單位研議相關細節,撰寫計畫書,並依本校「教學研究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辦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校內程序。
- 五、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