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統自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正式開放系統學校學生跨校申請學分學程。現各校刻正彙整所屬學分學程相關開放資訊,有意申請者請詳參本網頁之各校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之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欲申請修讀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分學程者,請先詳閱以下資訊:

  1. 一、法規依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
  2. 二、各學分學程課程詳細修課資訊請查閱本校「學分學程專區」及各學分學程修讀辦法
  3. 三、兩校學生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規定向已同意開放之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經學程同意後,始取得修讀該學程之資格。
  4. 四、申請修讀學生之選課,依校際選課系統之課程為限,無優先權,並一律採線上選課,有關選課時程、選課程序與開課原則依所屬學校規定辦理,惟系統學校學生如符合應屆畢業生不修該學程課程無法於畢業時取得修業證明者,得同意以人工加簽方式辦理校際選課(即缺修課程屬學期課程者,同意開放應屆畢業最後 1 學期人工加簽校際選課,而缺修課程屬全學年課程者,同意開放應屆畢業最後 2 學期人工加簽校際選課)。
  5. 五、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原校所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否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依原校規定辦理。
  6. 六、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紙本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等資料,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分學程修業證明;經審核無誤後,由學程設置單位發給。
  7. 七、申請通過本校學分學程之系統學校學生,於修業期間未能修讀完竣,復於系統學校內升學至較高學制者,得保留資格,於研究所繼續修讀,並應於畢業前申請修業證明。